2008年8月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打包票”律师不能再忽悠
王比学

  在我们周围,会有这样的律师,为了揽案源,好“打包票”,承诺包打赢官司。曾经有个打工仔委托一名律师追讨工资,律师拍着胸脯夸下海口:“这个案子我包了,肯定能打赢,但必须先交1000元代理费。”打工仔信以为真并预付了代理费,可当他再次与这位律师联系时,律师早已不见踪影。
  最近,司法部出台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,这样好“打包票”的律师,将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严肃惩处。
  《办法》要求,律师承办业务,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,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,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,需要变更委托事项、权限的,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。这项要求,实际上是将律师的诚信义务第一次用部颁规章的形式加以明确。  
  为什么实践中会出现个别律师承诺“打包票”呢?原因就在于,官司的输赢和当事人的满意度,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律师的收入,甚至影响其生存。所以,个别专业能力不强的律师为了承揽案件而抛弃诚信原则,对当事人许空愿。
  香港资深大律师梁定邦说过这样一句话:“对律师的要求,其实最简单、最核心的一个要求,不单是他的专业能力,而是他的诚信。”律师如果失去诚信,丧失的不仅是案件当事人的信任,而是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。